近日,省文化和旅游廳、省教育廳印發《遼寧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(試行)》,進一步規范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行為。
試行的《設置標準》適用主體為本省行政區域內,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,面向中小學生(含學齡前兒童)開展音樂類、舞蹈類、美術類、戲劇類(戲曲曲藝)、其他藝術表演類(含口才)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活動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。培訓場所應當具有與文化藝術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消防、環保、衛生、安全防護等條件,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簡易建筑、違章建筑、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自建房和其它有安全隱患或不適宜藝術培訓活動的房屋辦學。
《設置標準》還對場地使用面積作出規定,要求培訓場地面積應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,能夠滿足培訓需要,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、舞蹈和戲劇類不少于5平方米。
在收費管理方面,文化藝術培訓機構應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,根據市場需求、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,向社會公示、接受監督,堅決遏制過高消費和過度逐利行為。文化藝術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嚴格按照《遼寧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指引(試行)》要求,全面全額納入監管。鼓勵文化藝術培訓機構實施先培訓后付費或一課一銷的收費模式。
《設置標準》中還對辦學投入、安全管理、從業人員、課程設置和審批登記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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